| 1.名詞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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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營業守則明訂安麗直銷商與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契約之一切條款。除條文中另有規定外,下列用語之意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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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安麗」係指美國安麗公司、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文字本身(含中文及相當之外文)視上下文之內容而定。 |
| 1.1.2. |
「美國安麗公司」係指設於7575 East Fulton Road, Ada, Michigan, U.S.A.之美國安麗公司。 |
| 1.1.3. |
「安麗直銷計畫」係指業績獎金實施辦法、獎金及獎銜制度、推薦程序,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對直銷商在介紹安麗產品及安麗事業以及經營該事業所訂定之辦法、規定、制度及措施。安麗事業計畫刊載於安麗事業手冊,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按實際需要隨時修訂之。 |
| 1.1.4. |
「直銷商」係指獲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權銷售安麗產品及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經銷之產品,並可推薦他人申請成為安麗直銷商之個人或公司行號。「直銷商」包括直系直銷商、推薦人及其繼承人或受讓人。 |
| 1.1.5. |
「直系直銷商」係指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安麗事業計畫認承其為直系直銷商之安麗直銷商。 |
| 1.1.6. |
「推薦體系」係指對任一直銷商而言,從該直銷商的推薦人、推薦人本身的推薦人,以此上推,直至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為止所組成的推薦體系。 |
| 1.1.7. |
「個人小組」係指對任一直銷商而言,從該直銷商及所有其直接推薦之直銷商、所有其直接推薦之直銷商所直接推薦之直銷商,以此下推,至未推薦他人之直銷商為止;但不包括直銷商下線之任何直系直銷商及達21%之直銷商及其所推薦之直銷商。 |
| 1.1.8. |
「推薦人」係指一位介紹他人申請而經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成為新安麗直銷商之直銷商。 |
| 1.1.9. |
「推薦」之概念如安麗事業計畫中所述。「直銷權」係指直銷商之資格、地位及權利。 |
| 1.1.10 |
「安麗產品」係指美國安麗公司或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託之廠商製造或供應,而供直銷商依據營業守則銷售或使用的產品、業務輔銷品或服務。 |
| 1.1.11 |
「守則」或「營業守則」係指直銷商之營業守則,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按實際需要隨時修訂之。 |
| 1.1.12 |
安麗事業計畫有特別定義之一切用語,其定義亦適用於營業守則之相同用語,此類用語列舉如下:「售貨額」或BV、「鑽石直系直銷商」或「鑽石」、「翡翠直系直銷商」、「代推薦人」、「國際推薦人」、「受國際推薦之直銷商」、「明珠直系直銷商」、「業績獎金」、「積分額」或PV、「積分額/售貨額調撥」、「紅寶石直系直銷商」、「金獎章直銷商」、「銀獎章直銷商」及「21%推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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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安麗事業計畫視為此營業守則之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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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授權成為直銷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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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欲成為安麗之直銷商,須經現為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直銷商推薦,並填妥安麗直銷商申請書(SA-88TW),向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授權。非中華民國國民之申請人,須同時檢附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已設立公司行號之相關證明資料,並簽署「非中華民國國民直銷商協議暨委任書」(Non-R.O.C Citizen Distributor Agreement&Proxy-Taiwan),始得申請授權。 |
| 2.2 |
申請人須填妥創業資料袋中之申請書,直接擲交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 2.3 |
任何人無分性別、種族、國籍、政治或宗教信仰,均可享有申請成為安麗直銷商之機會。 |
| 2.4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任一申請,包括重新申請等,得不予核准。 |
| 2.5 |
申請成為直銷商,須於獲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給直銷商卡及直銷商編號後,其直銷權始生效。 |
| 2.6 |
欲成為直銷商,僅需購買一套完整的安麗創業資料。可能成為直銷商之人或安麗授權之直銷商,無論何種原因,無須實行下列條件或行為,且任何直銷商亦不得要求新直銷商或欲加入者為下列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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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1 |
購買一定金額之產品或業務輔銷品; |
| 2.6.2 |
維持一定數量之最低存貨或業務輔銷品; |
| 2.6.3 |
購買任何非安麗生產的產品或服務; |
| 2.6.4 |
購買大會、研討會或其他會議之入場券或參加其會議; |
| 2.6.5 |
推薦若干新直銷商; |
| 2.6.6 |
資助任何非安麗製作之業務推廣項目或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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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直銷權之期限自授權日起,至翌年同月份之月底為止。直銷商必須每年辦理續約,以延續其直銷商資格。續約時間為該直銷權授權日之翌年同月份之月底。未經續約者,授權期限於直銷權屆滿日午夜屆滿。 |
| 2.8 |
直銷商可於直銷權屆滿前,填妥安麗直銷商續約申請書,連同續約時之續約費於續約申請截止日前遞交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延展其直銷權。 |
| 2.9 |
前直銷商可重新申請授權成為新直銷商,但另應符合4.9.1、4.9.5及4.12之規定。 |
| 2.10 |
直銷商如未於續約申請截止日以前申請續約,或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核准其續約申請,則其直銷權將根據2.7之規定屆滿後失效。 |
| 2.11 |
直銷商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其推薦人、直系直銷商及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自願解除或終止其直銷權,並按退貨程序申請退貨。 |
| 2.12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任一續約申請,得不予核准。 |
| 2.13 |
直銷權得授予個人、公司或行號。 |
| 2.14 |
夫妻須共同擁有一個直銷權。二位直銷商結婚時,皆非直系直銷商者,須於婚後三十天內終止一直銷權,如其一為直系直銷商者,得分別於原推薦體系繼續經營其直銷權。 |
| 2.15 |
公司、行號或合夥得成為直銷商,但於公司之情形,直銷權僅授予公司之負責人或任何一股東共同擁有。於行號或合夥之情形,直銷權僅授予行號或合夥之負責人與任何一合夥人共同擁有,直銷權並不授予公司、行號或合夥事業單位本身。 |
| 2.16 |
申請成為直銷商或直銷權之續約,除依2.12之規定審核外,申請人尚須符合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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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1 |
須年滿二十歲。年滿十八歲但未滿二十歲者,應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安麗直銷商申請書;但須於年滿二十歲後,方得推薦他人成為直銷商; |
| 2.16.2 |
須非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 |
| 2.16.3 |
須非財產受扣押之債務人或宣告破產之公司行號或個人; |
| 2.16.4 |
須未經其所屬之商業或專業機構、協會或公會停止或註銷其商務或專業資格者; |
| 2.16.5 |
須申請時非監獄或懲戒所之受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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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
直銷商得擁有一個以上的直銷權,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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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1 |
依2.14之規定,二位直銷商結婚時,如其一或分別為直系直銷商者。 |
| 2.17.2 |
依第五章直銷權讓售之規定,直銷商購買另一個直銷權者。 |
| 2.17.3 |
為便利在死亡時讓渡直銷權,直銷商(讓渡者)得申請讓另一位直銷商的姓名加在其直銷權上。但讓渡者之姓名須繼續保持在其直銷權上直至其死亡時止,且須向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並附上遺產規劃書。 |
| 2.17.4 |
直銷商繼承全部或部份直銷權者。
當直銷商擁有二個以上的直銷權,得依2.15之規定以一個公司、行號或合夥來經營其所有直銷權,但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則仍以個別直銷權,分別認承其獎銜及發放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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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直銷商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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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直銷商須隨時遵循刊載於安麗事業手冊及安麗直銷商權益須知之營業守則、安麗事業計畫及其他事項之辦法、規定、制度、程序及措施與其修正之規定。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按實際需要修訂安麗事業手冊及安麗直銷商權益須知,有關修訂將於安麗月刊公佈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直銷商。 |
| 3.2 |
直銷商須直接向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訂貨或向其上手直銷商(截至直系直銷商為止),按現行直銷商價格購買所有安麗產品或業務輔銷品。直系直銷商須直接向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訂貨。為維護直銷商推薦體系之完整及每一位直銷商的推薦權益;直銷商不得越組訂貨或越組供貨售予其他直銷商,亦不得冒用下手直銷商名義訂貨,藉以達到節稅或其他特定之目的。 |
| 3.3 |
為貫徹安麗產品直銷之理念以及保障消費者對安麗產品安全使用之充分了解,直銷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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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 |
於零售場所,諸如商店、攤位、市場、網際網路,包括市集及其他類似場合,銷售或展示安麗產品及業務輔銷品; |
| 3.3.2 |
提供或銷售安麗產品及業務輔銷品,以供他人於零售場所轉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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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直銷商銷售產品時,應簽發顧客送貨單(SA0107TW),其上應載明直銷商之姓名或名稱、地址、電話、所售產品、價金及日期。 |
| 3.5 |
直銷商不得有下列任一行為,否則應自負法律責任,倘因此而致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費用或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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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1 |
對安麗產品或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之產品提出任何誇大無根據之宣稱; |
| 3.5.2 |
以任何方式歪曲安麗產品之價目、品質、性能、等級、成分、款式、型號、製造地或供應情況等資料; |
| 3.5.3 |
聲稱安麗產品或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經銷之產品具備某些其實並不擁有之贊助、核可、功效、配件、用途或優點; |
| 3.5.4 |
以任何不確實或誤導性的方式說明美國安麗公司、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或安麗產品; |
| 3.5.5 |
將任何非安麗產品或服務偽稱係安麗產品或服務而加以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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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直銷商示範產品時,應說明產品標籤上所載之方法及注意事項。 |
| 3.7 |
直銷商須迅速將顧客重大之申訴通知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並提供有關之書面資料及對話情形。 |
| 3.8 |
顧客請求履行品質滿意保證時,直銷商須深入暸解引致顧客如此要求之情況,並應提供顧客選擇全數退還購貨價金、改換同類產品或按原價折換他項產品。 |
| 3.9 |
直銷商除依照品質滿意保證之規定處理外,關於安麗產品之使用或誤用,不得私自提出和解或以其他方式拘束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 3.10 |
直銷商應遵守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包括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不得為政府法令規定之欺騙或不法之交易行為或參與任何可能導致自己或安麗聲譽受損之活動。 |
| 3.11 |
直銷商不得為下列任一行為,否則應負責賠償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增加之費用及所發生之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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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1 |
以任何方式表示與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僱傭關係或合夥關係。 |
| 3.11.2 |
歪曲表示其為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代理人、行紀人、營業代表、掮客、受任人、經理人或其他代理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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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
除安麗公司製作之產品及業務輔銷品外,直銷商亦得銷售其他商品或服務;但為避免妨礙直銷商安麗事業及推薦體系之正常發展,及保護直銷商之推薦權益,除經安麗公司事先書面核可外,直銷商不得將該商品或服務銷售、推廣或媒介予非自己直接推薦之直銷商,亦不得邀請非自己直接推薦之直銷商為銷售、推廣或媒介該商品或服務。直銷商之配偶未經登載為同一直銷權之直銷商時,配偶為前述之禁止行為者,視為直銷商所自為。前述所謂「邀請」,係指無論是否係基於利潤、收入或其他任何利益之目的,以任何方式說服或試圖說服其他直銷商為該商品或服務之銷售、推廣或媒介。若該產品或服務已大量流通於本身或其他推薦體系中,則視為違反前項將該產品或服務銷售、推廣或媒介予非自己直接推薦之直銷商的規定。 |
| 3.13 |
為使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統籌管理安麗產品,並確保其配合中華民國當地商品檢驗法、商品標示法、商標法及其他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直銷商不得進口或銷售非經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供應之一切安麗產品,亦不得出口或提供他人出口經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供應之安麗產品。 |
| 3.14 |
直銷商之聚會或活動,應僅供推廣或銷售安麗產品之用,不得用以賺取安麗事業計畫以外之利益或達成其他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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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推薦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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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直銷商有權推薦他人成為直銷商,但須為下列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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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
直銷商於推薦他人成為直銷商之前,應向推薦對象誠實講解安麗事業手冊,並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任何表示,方請推薦對象簽署安麗直銷商申請書(SA88TW):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額(貳億伍仟萬元)
──安麗事業計畫
──直銷商營業守則
──直銷商之義務及負擔
──獎金制度
──安麗產品之種類、價格、性能、品質及用途
──顧客滿意保證制度
──直銷商退出及退貨制度
──其他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定之事項 |
| 4.1.2 |
根據安麗事業手冊之辦法及規定或安麗月刊之有關事項,定期訓練並激勵其推薦之直銷商; |
| 4.1.3 |
儲存足量之安麗產品或業務輔銷品,俾能供應下手直銷商之正常需要,或確保組內每位直銷商認識安麗訂貨程序,俾能直接向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訂購數量充足的產品及業務輔銷品; |
| 4.1.5 |
直接推薦之直銷商因退出安麗事業時,因其請求,協助其辦理退貨; |
| 4.1.6 |
應盡其所能輔導及促進其所有下手直銷商遵守營業守則及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於3.1中所核准之程序與規定; |
| 4.1.7 |
鼓勵其直接推薦之直銷商參加安麗舉辦的聚會及其他活動; |
| 4.1.8 |
鼓勵其直接推薦之直銷商研讀及充分利用安麗出版之刊物,並依據該等刊物有關之資料謹慎經營其直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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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推薦人無法履行4.1中其對下手直銷商之義務時,得洽請其直系直銷商代理之。推薦人未親自藉他法盡其職責經直系直銷商通知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者,經安麗公司查證屬實後得終止推薦人之推薦人資格,此時其對下手直銷商之推薦權益,由其推薦體系中第一上手直銷商承受。 |
| 4.3 |
直系直銷商除須遵守4.1之規定外,另負有以下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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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 |
定期開會以訓練激勵其個人小組,若其個人小組之直銷商散居各地,應協助當地直銷商自行舉辦會議或參與其他聚會。 |
| 4.3.2 |
傳遞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公佈的重要訊息給予個人小組之直銷商,包括發佈會議時間、地點、產品訊息、零售訓練及協助直銷商發展安麗事業所必要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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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推薦人每月須銷售安麗產品給十位不同的零售顧客,方能領取其個人銷售部份之業績獎金。 |
| 4.5 |
直銷商須將其當月所購安麗產品銷售百分之七十以上,予其直接推薦之直銷商及顧客,方得享有下列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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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1 |
領取按當月所購產品計算之業績獎金; |
| 4.5.2 |
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認承為銀獎章直銷商或直系直銷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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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直銷商不得操縱安麗事業計畫、獎金和獎銜制度或調撥業績,以獲取較高之獎金標準或獎銜資格或為達成其他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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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1 |
「排線」意指上手直銷商刻意將新加入的直銷商安排為其所屬推薦體系之中任一直銷商的下手,不論所安排的推薦人直銷商及新直銷商之間是否真有推薦關係。利用「排線」概念策略性刻意架構安麗推薦體系以建立深度組織,是不當的事業運作方式,即視為操縱且違反安麗營業守則。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單方面界定操縱及排線的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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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直銷商若未能符合4.5之規定者,其推薦人將根據其實際零售予顧客及供應予組內直銷商之產品數額,計算其業績獎金,而非根據其所購產品之總數計算。 |
| 4.8 |
為避免妨礙直銷商所屬推薦體系和諧發展及損害其上手直銷商之推薦權益,直銷商絕不得直接或間接、親自或協助他人誘導、干預或致力鼓動另一直銷商離開其推薦體系或轉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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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1 |
前直銷商及其配偶,因自願終止(退出或不續約)在其現有推薦人下的直銷權後,須至少停止安麗業務活動六個月以上,方得申請授權成為另一新推薦人之下手直銷商。前直銷商不得申請加入現有的直銷權。
(a)依照停止活動的規定申請新直銷權,須填寫並簽署安麗直銷商申請書(SA88TW)。該申請書連同停止活動的聲明須遞交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通知原推薦體系之直系直銷商,給予十五天期限讓其對該停止活動的聲明提出異議。若提供的證據顯示在六個月期間有活動者,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將不接受該申請書並退還給申請人。若原直系直銷商在十五天內並無回覆,或其證實該前直銷商在六個月內並無活動,該新申請之申請書將被接受及處理。直銷商對其前所推薦之直銷商,而現已成為新推薦人之直銷商之推薦權益有所主張者,應於二年內主張,自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該前直銷商之重新申請授權時起算。
(b)「停止活動」係指在停止活動的期間,前直銷商須完全停止安麗業務活動,即不得以直銷商身份購買安麗產品自用(但若以消費者身份為之,則不在此限)、不得銷售任何安麗產品,但申請退貨者除外、不得參與任何階段的產品銷售購買(如接受訂單、送貨,或接受付款)、不得對任何推薦對象介紹安麗事業計畫、不得容許其直銷權有續約的申請,且不得參加任何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或安麗直銷商舉辦的推薦、訓練或激勵性會議。在停止活動期間,前直銷商不得透過或以其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人之直銷權來從事安麗業務,否則依本規定將視同未停止活動。 |
| 4.9.2 |
依照此規定,申請轉換推薦人的直銷商,或在六個月停止活動的期間過後申請成為另一推薦人之下線的前直銷商,均不得被任何一位已申請轉換推薦人或被另一推薦人所推薦之原推薦體系之上手直銷商(截至第一位直系直銷商為止),或原個人小組之下手直銷商(截至第一位直系直銷商為止)所推薦,但該被推薦者已終止其直銷權及停止直銷商活動兩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依照此規定,申請轉換推薦人的直銷商,或在六個月停止活動之期間過後申請成為另一推薦人之下線的前直銷商,均不得在其新的個人小組中推薦任何一位在其原推薦體系之上手直銷商(截至第一位直系直銷商為止),或原個人小組內之下手直銷商(截至第一位直系直銷商)。但已停止活動二年之前直銷商得被任何一位推薦人所推薦,包括其已申請轉換推薦人或被另一推薦人所推薦之原推薦人。 |
| 4.9.3 |
直銷商在一個國家的安麗事業之業務活動,並不影響其在其他有安麗事業的國家中以六個月停止活動後所重新申請的直銷權。 |
| 4.9.4 |
曾受國際推薦之前直銷商,得依4.9.1、4.9.2、4.9.3之規定申請授權成為任一推薦體系之直銷商,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a)在申請時該前直銷商須表明是否願意再經由國際推薦。
(b)須非由其前代推薦人及前代推薦人之上手直銷商(截至第一位直系直銷商為止),或其個人小組內之下手直銷商(截至第一位直系直銷商為止)所直接推薦,但該前直銷商之直銷權已停止二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
| 4.9.5 |
不遵守或違反4.9.1、4.9.2、4.9.3、4.9.4之規定時,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進行改正之制裁,制裁方式其中或包括但不限於從違反規定之推薦體系,將違反之直銷商之直銷權連同其所有推薦之推薦體系,所有直銷商之直銷權及該直銷商從違反時起所產生之積分額售貨額,移轉回其原推薦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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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 |
直銷商欲申請轉換推薦人,須經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核可。 |
| 4.11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核可以下之申請:
直銷商包括直系直銷商欲申請轉換推薦人,應填寫申請書及同意書各一份,遞交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徵得其事前核可,該同意書須(1)由推薦體系之全體上手直銷商截至直系直銷商為止簽署及(2)由新推薦人及其直系直銷商簽署。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將通知其國際推薦人及有領國際推薦獎金之直銷商,並給予三十天供其表示意見。 |
| 4.12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核可以下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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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1 |
直銷商欲轉移至不同之推薦人下,並欲將個人小組之全部或部份直銷商隨同轉移,須提交申請書及有關直銷商之同意書,向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核可。該同意書應由該直銷商目前推薦體系內之全體上手直銷商截至現任直系直銷商為止及其上之其他直系直銷商截至現任翡翠直系直銷商為止簽署。最接近之現任直系直銷商,亦為現任之翡翠直系直銷商者,則同意書應由該翡翠直系直銷商之現任上手直系直銷商簽署,因轉組有可能影響明珠獎金。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將通知其上手第一位現任鑽石直系直銷商,並給予十五天供其表示意見。 |
| 4.12.2 |
整組轉移之申請,亦須同時提交一份欲隨推薦人轉移之全體直銷商簽署的同意書及新推薦人及直系直銷商之同意書。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將通知其國際推薦人及有領國際推薦獎金之直銷商,並給予三十天供其表示意見。 |
| 4.12.3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認承的直銷商領導人(如銀獎章直銷商、金獎章直銷商,或直系直銷商等),依本規定不得轉換推薦人。前為直銷商領導人或直系直銷商者得申請轉換推薦人,但須自前次獲直銷商領導人資格之會計年度以後,經過二年,且須符合轉組之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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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直銷權之讓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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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直銷權得讓售(以銷售之方式)或以遺囑遺贈他人,但受讓人或受遺贈人須依據本守則,尤為守則2.1、2.4、2.5及2.11之規定,成為或申請成為直銷商。 |
| 5.2 |
直銷商讓售或以遺囑遺贈其直銷權,須先將有關之讓售或遺贈之條件(出售價金除外),及受讓人或受遺贈人之資料以書面報請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核可。倘有違反本守則之情事,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不予核可。 |
| 5.3 |
直銷商(不論是否為直系直銷商)得讓售其直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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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 |
須先將有關之讓售條件(出售價金除外)以書面報請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核可。 |
| 5.3.2 |
直銷權僅得讓售予另一直銷商,讓售之直銷權與承買的直銷商之直銷權及其推薦體系,將不會因讓售而影響其原有之獨立分開或位置。 |
| 5.3.3 |
擬讓售之直銷商須以下列順序邀請另一直銷商購買其直銷權:
(a)如該直銷商係經由國際推薦者,則應提請國際推薦人承買,在整個讓售議價過程中,若有任何善意第三者提出承買價格及條件而為該直銷商所接受者,該國際推薦人有權以同等的價格及條件優先承買之。
(b)若國際推薦人拒絕承買時,須再提請代推薦人承買。
(c)若無國際推薦人,直銷權須提請該直銷商之推薦人購買,在整個讓售議價過程中,若有任何善意第三者提出承買價格及條件而為該直銷商所接受者,該推薦人有權以同等價格及條件優先承買之。
(d)若推薦人拒絕承買時,須提請該直銷商直接推薦之所有直銷商承買。
(e)若該直銷商直接推薦之所有直銷商均拒絕承買時,須提請其所有上手或下手直系直銷商承買。
(f)若所有上手或下手直系直銷商均拒絕承買時,得提請國內所有現任翡翠直系直銷商承買。 |
| 5.3.4 |
欲完成直銷權的讓售及所有權的轉移,須獲得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書面核可。 |
| 5.3.5 |
擬讓售之直銷商欲再提出新條件時,須依照5.3之規定順序,以新條件再行邀售其直銷權。(註:價格之變更應可於議價中途時提出。) |
| 5.3.6 |
讓售程序完成後,該直銷權日後所產生之月結獎金,將支付予直銷權所有人,年度獎金(如翡翠及鑽石獎金等)將依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核可之讓售合約內容支付,但該直銷權前所獲頒之一切獎章與頭銜,不得轉讓予新所有人,須於新所有人承買後,銷售業績達到標準,方行頒給獎章與頭銜。 |
|
| 5.4 |
擬讓售之直銷商應依照5.3之規定順序,將其直銷權售予第一位願意承買的直銷商。 |
| 5.5 |
未經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書面同意,直銷權不得合併或結合。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決定是否核可,亦得附條件核可此項合併或結合。 |
| 5.6 |
倘直銷商取得另一直銷權,該直銷商不得將其兩個直銷權之營業額故意轉移或調整,須嚴格遵循安麗事業計畫之規定辦理。 |
| 5.7 |
除有守則9之情形發生外,任何直銷權均不得分割或作部份轉讓。 |
| 5.8 |
倘一直銷權的經營係合夥型態,而合夥人間出現婚姻或其他方面之爭執和意見分歧,致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此直銷權不能妥善經營時,則: |
| |
| 5.8.1 |
直銷商在事先取得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包括附條件之同意),得在爭執期間或其他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許可或指定期間內,由其中一位合夥人或合夥人共同指定之經理人繼續經營該直銷權; |
| 5.8.2 |
在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悉此爭執後十日內,如合夥人未能協議任何一方或委任一位經理人繼續經營業務,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以適當的條件委派一位經理人,經營該直銷權之業務,以取代採取終止該直銷權之措施。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亦得視實際需要,將該直銷權在經理人經營期間所產生的業績獎金及其他利益部份或全部給付該經理人以作為其酬金。 |
| 5.8.3 |
在前述爭執期間,合夥人均不得經營或參與經營任何其他安麗直銷權;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通知所有合夥人或特定之合夥人不得參加任何安麗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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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安麗直銷計畫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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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直銷商邀請他人聽說明會以認識安麗事業計畫時,須強調說明會僅為介紹一個創業的機會。直銷商不得以下列方式邀請他人:
6.1.1予人以為有受僱機會的錯覺;
6.1.2像是邀請參加社交活動;
6.1.3假裝為「市場調查」;
6.1.4當作稅務、財務、投資研討會或類似活動來推廣。 |
| 6.2 |
直銷商邀請他人參加說明會以認識安麗事業計畫,或為其他行為時,不得使可能成為直銷商之人、顧客或其他人受到誤導或蒙騙,誤以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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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 |
安麗事業事實上係與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無關,而係某人、某公司或機構所代理的事業或其他業務關係; |
| 6.2.2 |
安麗產品並非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經銷,而係某人、某公司或機構所經銷; |
| 6.2.3 |
安麗事業、安麗直銷商或安麗產品並非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事業範圍,而係其他公司的事業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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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當被詢問時,直銷商不得否認安麗創業說明會之內容係關於安麗事業計畫之說明。直銷商在進一步作業務介紹時,應正確說明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與安麗直銷商之間實質上之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關係。 |
| 6.4 |
直銷商說明安麗事業計畫,除應遵守3.1、4.1.1及其他守則之規定外,尚應遵照下列規定: |
| |
| 6.4.1 |
須依據安麗事業計畫之內容作說明; |
| 6.4.2 |
遵照安麗事業計畫所示,指出安麗事業的特色及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與直銷商之關係; |
| 6.4.3 |
根據安麗事業手冊及安麗刊物所述,正確說明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與直銷商之間的法律關係; |
| 6.4.4 |
不得表示直銷商受利益主要係因推薦他人成為直銷商,或有機會以直銷商價格購買產品自用;或宣稱成功之直銷權能建立於「批貨俱樂部」之形式; |
| 6.4.5 |
須表示直銷商並無推薦他人成為直銷商之義務; |
| 6.4.6 |
不得倡導成為安麗直銷商之最佳或主要理由在於可享有賦稅利益; |
| 6.4.7 |
不得宣稱安麗事業為「快速致富」機會,只須花費少許努力或時間,甚或無須花費,即可成功; |
| 6.4.8 |
須表示唯有不斷零售安麗產品予顧客並加以親切的服務,以及保持某些特定的資格,才會獲致收入或獎金。 |
| 6.4.9 |
表示直銷商過去、現在或將來之利潤或收益時,應採下列任一方式:
(a)引用安麗事業手冊或其他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版之刊物所舉例之假設收益金額及事例,但須聲明此金額純屬假設;
(b)根據直銷商個人經驗說明其實質收益及獎金金額,但若直銷商提及某直銷商之姓名或名稱及其實際收益及獎金金額時,須先取得該直銷商的同意; |
| 6.4.10 |
得舉出成功之事例,諸如成功直銷商之旅行、汽車、房屋,及慈善捐助,但直銷商須確知此等利益係經由直銷安麗產品所實際產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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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直銷商不得表示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劃分獨家銷售區域予直銷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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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使用安麗名稱暨業務輔銷品/會議政策 |
| |
| 7.1 |
直銷商須確知所有安麗商標及服務標章均為美國安麗公司所有,並經其註冊、使用此等商標或服務標章,若依商標法之規定,係構成商標或服務標章之使用者,非經美國安麗公司適當授權,將違反商標法,不得為之。 |
| 7.2 |
為使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統籌管理安麗產品,以使其配合中華民國當地商品檢驗法、商品標示法、商標法及其他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直銷商不得生產或自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來源獲取標有安麗名稱、圖形或商標之物品。 |
| 7.3 |
直銷商非經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書面核可,不得在其業務車輛上標示安麗名稱,但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標示品除外。 |
| 7.4 |
直銷商於任何媒體刊登或播出分類廣告、贊助性廣告,不得使用安麗、AMWAY、NUTRILITE、ARTISTRY、eSpring或任何安麗品牌與產品名稱。 |
| 7.5 |
為避免違反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以減少對消費者之干擾和環境之污染,直銷商不得刊登有關安麗業務或安麗產品的廣告,或以逐戶電話遊說、於信箱投入傳單、大量郵寄信件或藉其他類似宣導方法為其業務之推廣。 |
| 7.6 |
為貫徹安麗產品直銷之理念,以及保障消費者對安麗產品安全使用之充分了解,直銷商絕不得於其營業場所外圍展示安麗之名稱。直銷商違反7.2之規定,擅自生產標有安麗名稱之物品,將構成公平交易法之違反以及觸犯商標法之侵害商標行為,並應就民刑事及行政責任負責。 |
| 7.7 |
直銷商在使用安麗商標時,除應符合7.1之規定外,尚應遵循下列規定: |
| |
| 7.7.1 |
指明美國安麗公司是商標之所有人; |
| 7.7.2 |
不得表示直銷商自己擁有此等商標或表示只要是直銷商便可使用此等商標; |
| 7.7.3 |
須根據安麗註冊商標之標準樣式使用,且須提交使用之樣本予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參考; |
| 7.7.4 |
遵循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對正確使用商標所訂立之規定及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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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直銷商不得以「安麗」作為公司行號之名稱或允許他人或其他公司作此行為。 |
| 7.9 |
美國安麗公司或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著作物,均受美國、中華民國及有關國家著作權法之保障,直銷商或他人未經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書面許可,不得翻印或複製其全部或一部內容或為其他之侵害行為。 |
| 7.10 |
直銷商得使用安麗發行的刊物,但僅得供其執行安麗直銷商業務之用。 |
| 7.11 |
直銷商得將安麗快訊及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正式安麗文件所刊文章,轉載於分發予其小組直銷商之通訊函內,但須全盤正確轉載,且載明「經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許可轉載」。 |
| 7.12 |
為保護直銷商及安麗事業,並遵循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及政府相關法令,避免影響消費者權益及任何損及安麗公司商譽之行為,直銷商凡涉及有關為業務輔銷品或會議之相關事項,除應符合本條「業務輔銷品/會議政策」規定外,亦須符合營業守則及「業務輔銷品/會議管理系則」(以下簡稱「管理細則」)規定。所稱「業務輔銷品」係指包含一切以銷售、推廣安麗事業計畫、產品、事業機會或招募為目的之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印刷文宣(書籍、雜誌、目錄、快訊、及其他印製文宣)
(b)視訊、影音製品(錄音[影]帶、DVD、VCD、CD)
(c)網際網路(部落格、網頁)
所稱「會議」係指包含一切以銷售、推廣安麗事業計畫、產品、事業機會或招募為目的之會議,包含以任何形式為激勵或訓練之會議、大會、研討會或其他名義之聚會或活動。 |
| |
| 7.12.1 |
直銷商欲為製作、銷售、分發業務輔銷品予他人等外行為前,須先將內容、樣本及售價提交予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審核,並獲書面許可後方可為之。但其項目已符合管理細則規定者不在此限。 |
| 7.12.2 |
業務輔銷品及會議內容須真實、公正,且須符合安麗營業守則、管理細則等相關規定及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非經安麗公司事先書面核可,不得刊載任何人在成為安麗直銷商後可能收入或未來財務利益之預測,亦不得刊載任何涉及安麗事業計畫或安麗產品之用法、特性與性能;安麗公司有權審閱並建議直銷商修正其所製作、銷售、分發之任何業務輔銷品,以及其所舉辦會議之演講內容、架構。惟直銷商須自行負責與確保其業務輔銷品及會議內容之合法性。倘安麗公司發現其內容或行為有違反法令、營業守則等相關規定或精神時,得依7.14之規定進行必要之處置。 |
| 7.12.3 |
直銷商僅能依照3.12之規定,供應非安麗製作之業務輔銷品或會議,且其銷售或他人購買均須完全出於自願性之行為。直銷商不得將任何輔銷品或會議,與安麗產品或由該直銷商、第三人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合併銷售。 |
| 7.12.4 |
直銷商出售業務輔銷品時,須附上一份無條件原價奉還保證書,容許購買之直銷商在三個月內退回售貨並將價金全額退還;對於售票予自行購票參加會議者,當其在會議舉辦前事先退票或取消參加時,須於會議舉辦日後三十日內完成退費(可扣除已發生之合理費用)。 |
| 7.12.5 |
業務輔銷品皆須載明錄音、錄影或印刷之日期,並加註不得再予重製等用語。 |
| 7.12.6 |
直銷商不得從自行或第三人舉辦之會議或製作之業務輔銷品中獲得任何報酬、獎勵或利益。 |
| 7.12.7 |
直銷商僅能以成本價銷售業務輔銷品及會議票券,且其定價須透明公開。安麗公司有權隨時依據物價波動,對特定業務輔銷品及會議票券、出席,於管理細則中訂定須經報備審核之售價,以供直銷商遵守。如直銷商推廣或銷售業務輔銷品及舉辦會議、出席之售價超過前述須報備審核之售價時,須事先以書面向安麗公司報備並獲得安麗公司書面同意其推廣或銷售。 |
| 7.12.8 |
直銷商計畫欲自行或委外籌辦會議時,若其售價超過7.12.7所訂須經報備審核之售價,須至少於開始進行推廣或銷售三週前向安麗公司進行報備即取得同意,惟上述報備及同意不表示安麗公司已核可會議內容。 |
| 7.12.9 |
非經安麗公司事先書面核可,直銷商及他人不得於任何會議或業務輔銷品上使用安麗公司之名稱、品牌、商標或服務標章。 |
| 7.12.10 |
直銷商於會議中之演講、架構或推廣之內容,以及使用之業務輔銷品,須符合6.4之說明安麗事業計畫規定,且不得涉及談論宗教、政治或推廣特定體系,以及發表傷害其他體系或個人之言論。 |
| 7.12.11 |
直銷商不得以會議舉辦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其他直銷商或欲加入者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或從中獲利;直銷商於銷售業務輔銷品時,亦應遵守上述規定;若經安麗公司要求,須提供收支明細證明未從會議或業務輔銷品中獲利。 |
| 7.12.12 |
直銷商就自己或第三人所製造或提供之業務輔銷品或會議,僅能在符合本「業務輔銷品/會議政策」及安麗營業守則、管理細則等相關規定下,方能進行推廣及銷售,包括管理細則中未制定須經報備審核售價之業務輔銷品及會議。 |
| 7.12.13 |
安麗公司有權隨時訂定直銷商為業務輔銷品、會議之相關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業務輔銷品/會議管理細則」)以供直銷商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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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3 |
直銷商不得在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舉辦之會議中錄音或錄影。 |
| 7.14 |
直銷商自行製作、銷售,分發之業務輔銷品或會議舉辦之內容,若已違反法令、營業守則或管理細則等相關規定,或安麗日用品股份有公司認為其有違反或抵觸法令、營業守則或管理細則等相關規定之精神或目的、安麗事業計畫、或其他可能致他人向美國安麗公司或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或致傷害美國安麗公司或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造成其營業額之損失,破壞美國安麗公司或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信譽之虞者,直銷商經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應立即停止製作、銷售或分發其業務輔銷品及停止會議舉辦,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並得採取必要之處置,包括但不限於進行監管處分(包括暫停該直銷商之訂貨權利、推薦權利、各類獎金發放、獎銜、或取消海外旅遊資格、鑽石海外旅遊,或暫停或取消其他權利或獎勵)或得終止直銷權。直銷商應就其對美國安麗公司或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造成之損害及所產生之費用負責。 |
| |
| 8.新市場的開發及零寬容政策 |
| |
| 8.1 |
為避免使人誤認安麗公司於未取得新市場當地政府許可前即非法營業,直銷商不得在安麗公司尚未開拓之新市場從事安麗事業。 |
| 8.2 |
直銷商於新市場拓展安麗事業時,必須熟悉並遵守新市場之法律及規定。 |
| 8.3 |
茲因部分市場不允許非當地國民從事商業活動,安麗公司建議直銷商以國際推薦之方式拓展跨國之安麗事業。 |
| 8.4 |
直銷商得於其他市場建立第2個直銷權,但於跨國擁有並經營事業,不但複雜而且所費不貲(包括律師費、營業許可證登記、公司設立、稅金及其他行政上之規費),且因直銷商須於當地安麗分公司簽署「非當地國民直銷商協議書」,並且直銷商未在該國時必須指派當地之經理人代理經營其事業等因素,安麗公司建議直銷商以國際推薦之方式拓展其國際事業。 |
| 8.5 |
安麗公司在任何公關媒體或法律公告中所提及之新市場開發,不可視為安麗公司開放新市場的正式聲明。 |
| 8.6 |
當安麗公司正式開放一個新市場時,安麗公司將明文在其正式的通訊管道上公布新市場開放之訊息,包括公布開幕日期以及直銷商可從事的預先準備活動項目,並且提供資訊以協助直銷商成功拓展新市場。安麗公司宣布上述消息之後,直銷商始得就新市場安麗事業之拓展為準備工作。 |
| 8.7 |
安麗公司已經制定「零寬容政策 」以禁止任何直銷商在安麗公司未正式開放之市場從事直銷商活動。「零寬容政策
」規定: |
| |
| 8.7.1 |
「直銷商活動」的定義為任何以推廣或建立安麗事業為目的所行之活動。安麗公司禁止任何直銷商前往新市場意圖吸引他人加入成為安麗直銷商。在安麗公司未宣布開幕日期與開幕計畫之前,安麗公司禁止在該地區舉行的任何會議(包括一對一的會議)。 |
| 8.7.2 |
意圖以網站開發未開放市場視同為違法的直銷商活動。 |
| 8.7.3 |
意圖傳授「安麗機會」知識給非直銷商,並貿然鼓勵非正式直銷商回到其國內以期從中獲利等行為,屬嚴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
| 8.7.4 |
「零寬容政策」所禁止的行為與活動,活動地點無論係未開放市場或已開放市場,同屬違反規定。 |
| 8.7.5 |
直銷商不得誘導自己推薦體系或個人小組以外的直銷商,提供新市場的推薦對象。這種行為直接違反安麗公司與直銷商之間的協定及營業守則規範。安麗公司建議直銷商遵循其原有推薦體系之推薦關係,申請拓展新市場的直銷權。 |
| 8.7.6 |
進口、使用或銷售任何私下製作未經安麗公司核准得以使用於特定市場之安麗事業宣傳品、書面資料、錄音帶、錄影帶、輔銷資料及其他類似資料(包括使用網路、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廣告或宣傳等)均屬違反規定的行為。在某一市場的合法行動並不表示可適用於所有的市場,特別是新開幕或未開放市場。 |
| 8.7.7 |
為使安麗公司統籌管理安麗產品,並確保其配合當地之商品標示、商品檢驗、商標及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以免不當之輸入與進口致使直銷商及安麗公司遭受處罰,直銷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銷售、饋贈、產品示範或展示,進口安麗產品或宣傳品至一新市場。 |
| 8.7.8 |
禁止在未開放市場或已開放市場刊登任何徵求推薦對象的各種類型廣告,包括傳單、公告欄、不當使用名片、公布會議時間表以及媒體報導等。直銷商不得有利用電話簿、會員名錄作盲目推薦的行為(未經適當瞭解或管道即邀請推薦對象)。在任何情況下,直銷商都不得使用大眾傳播媒體推廣安麗機會,包括垃圾郵件(不具名的郵件)、電視購物頻道或電腦網路等。 |
| 8.7.9 |
直銷商不得明示或默示說明其為安麗公司之代理人或公司代表。 |
| 8.7.10 |
直銷商不得印製「預備申請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以誘導非正式直銷商加入特定的直銷商體系。「計畫表」僅限於直銷商作為收集潛在推薦對象資訊時內部使用,不得作為「預先登記表」,亦不具法律效用。不可要求潛在推薦對象在「計畫表」上簽名並留影本,且「計畫表」不得視為推薦對象未來加入之依據。 |
| 8.7.11 |
禁止邀請居住在非安麗開放市場國家的居民參加任何直銷商贊助或公司贊助、在已開放或未開放市場中所舉辦的活動。 |
| 8.7.12 |
禁止於未開放市場出示安麗事業計畫、銷售或供應安麗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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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為避免誤導消費者對安麗事業之印象及防止商標違法之使用,直銷商不得刊登任何形式有關安麗事業或產品之廣告,包括但不限於傳單、旅館中之張貼以及報章雜誌內之廣告,且不得為任何名片之不當使用。 |
| 8.9 |
直直銷商不得對安麗事業為不當之闡述與說明,例如以少許努力換取巨額財富、不須零售、可避稅或終身收入保障等。 |
| 8.10 |
安麗公司得對開幕前從事任何不正當活動之直銷商予以適當處分。為使個案進行審理,就前開不正當活動之申訴,任一直銷商均應以書面向安麗公司業務部門或直銷商關係部門提出。 |
| 8.11 |
對前開不正當活動之處分,得依直銷商違反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暫時監管或永久禁止其於新市場之活動權利(例如發言權或與會權之禁止)或終止直銷權。 |
| 8.12 |
直銷商受到終止權益之處分時,可依據營業守則或安麗分公司適用政策所賦予之權利聲請覆審。 |
| 8.13 |
違規者須提供安麗公司其在未經授權的活動中,所有徵求與接觸過之對象的名單,包括姓名與地址等完整資料。 |
| 8.14 |
對曾參與計畫不正當活動或明知不正當而未予制止之上手直系直銷商或其他上手直銷商,安麗公司亦得依上述8.11規定予以處分之。 |
| 8.15 |
直系直銷商應確保其個人小組內所有投入國際市場之直銷商瞭解有關新市場開發之所有規則。每位直銷商並應遵守該規則之規定及精神。 |
| 8.16 |
本條所指之「未開放市場」係指下列三種情形或下列三種情形之其中一種情形: |
| |
| 8.16.1 |
當地政府未開放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市場。 |
| 8.16.2 |
當地政府不允許非當地國民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市場。 |
| 8.16.3 |
安麗公司尚未在該市場依法設立公司以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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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直銷權之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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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直銷商死亡者,除依5.2之規定外,尚應依下列規定: |
| |
| 9.1.1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在適當的條件下,指派一位管理人,經營該直銷權,直至該直銷權依據9.1.2之規定妥為處理,或依據10.1.7之規定予以處理時為止。在前述接管期間,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斟酌情況,將該期間之直銷權所產生之獎金酌量給付該管理人。 |
| 9.1.2 |
死亡之直銷商之遺產管理人應在接管遺產後三十天內:
(a) 依據守則第5部份之規定,將此直銷權讓售或移轉他人;
(b)倘繼承人為或申請成為直銷商,則繼承該直銷權並繼續經營之;或
(c)經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委任一位管理人經營此直銷權。該管理人須為或申請成為安麗直銷商,且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斟酌情況,將該接管期間之直銷權所產生之獎金酌量給付該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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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倘若直銷權屬合夥之形態,而其中一人死亡,除依5.2之規定外,尚應依下列規定: |
| |
| 9.2.1 |
仍生存之一方將被視為直銷權之管理人,直至該直銷權經移轉或依據9.2.2之規定妥為處理,或依據10.1.7之規定予以處理時為止; |
| 9.2.2 |
在接管該直銷權後三十天內,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a)仍生存之合夥人,無論以轉讓方式或根據遺囑指示接管直銷權,均應承受已死亡之合夥人在直銷權內之一切權利義務;
(b)死亡直銷商之遺產管理人應轉讓或移交此死亡之直銷權內一切權益予另一直銷商。該直銷商則須與仍生存之另一合夥人,繼續合夥經營此直銷權;
(c)該直銷權須依據守則第5部份轉讓或移交他人;
(d)死亡直銷商之遺產管理人,與仍生存之合夥人須共同委任一位管理人,在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或同意之期間及條件下,經營該直銷權。該受任之管理人須為或申請成為直銷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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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直銷商及推薦權之終止 |
| |
| 10.1 |
直銷商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者,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書面通知,決定終止該直銷商之直銷權或推薦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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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1 |
直銷商在直銷商申請書或續約申請書上,提供不實之資料(包括非直銷商之親自簽名); |
| 10.1.2 |
直銷商嚴重歪曲安麗事業計畫之說明;倘違反之情事不嚴重,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依守則第11部份進行監管及改正措施; |
| 10.1.3 |
直銷商違反營業守則,並經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通知於指定期限內改正,仍未改正者。 |
| 10.1.4 |
直銷商一再違反營業守則者; |
| 10.1.5 |
直銷商(包括直銷權之合夥人其中一人)觸犯法律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需實際執行者; |
| 10.1.6 |
直銷商(包括直銷權之合夥人其中一人)被任何行業或專業協會、機構或公會,停止或撤銷其商務或專業資格者; |
| 10.1.7 |
直銷商(包括直銷權之合夥人其中一人)死亡,而該直銷商之遺產管理人在接管該直銷權後三十天內,並未轉交他人或根據9.1.2或9.2.2之規定處理;或在該直銷商死亡後六個月內,仍未有人接管者。 |
| 10.1.8 |
直銷商違反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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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終止直銷權」係指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終止直銷商與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契約關係。自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發出終止直銷權通知書上所註明之生效日期開始,該被終止直銷權之直銷商即喪失其直銷權,亦喪失就該被終止之直銷權所有的權益,包括終止日以後發生之獎金之領取。 |
| 10.3 |
「終止推薦權」係指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終止直銷商與其所有直接推薦之直銷商之全部推薦關係。自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發出終止推薦權通知書上所註明之生效日期開始,該被終止推薦權之直銷商即喪失所有其對終止時下手直銷商之推薦權益,但不影響被終止之直銷商日後推薦他人之權利。 |
| 10.4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終止直銷權或終止推薦權之決定,將以掛號信通知將受此處分之直銷商。該掛號信通知將照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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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1 |
根據當事人在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電腦資料所載最近之地址寄出: |
| 10.4.2 |
列明直銷商所違反之守則; |
| 10.4.3 |
列明決定的生效日期; |
| 10.4.4 |
如情況特殊,將指示直銷商得根據守則第12部份之規定向覆審委員會,聲請覆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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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當直銷商之直銷權或推薦權被終止時: |
| |
| 10.5.1 |
該該直銷權或推薦權被終止之直銷商將喪失其在個人小組的領導人地位,包括其獎銜及資格。 |
| 10.5.2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決定指派一位適合的直銷商,作為該直銷權或推薦權被終止之直銷商個人小組的新推薦人。 |
|
| 10.6 |
直銷權被終止之直銷商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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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1 |
將一切仍可供銷售的安麗產品,依據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訂之退貨程序,退回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並取回退貨款項。 |
| 10.6.2 |
停止使用任何與安麗業務有關之安麗商標及圖形。 |
| 10.6.3 |
停止自稱為安麗直銷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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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
倘直銷商在接受守則第11部份所規定之監管及改正措施後,仍未改正致被終止直銷權或推薦權者,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據第11.7.1及11.7.2保管之獎金,應於直銷權或推薦權終止後二個月內無息退還有關之直銷商,但得扣除11.9.2之費用。 |
| 10.8 |
除本守則另有規定外,直銷權或推薦權被終止之直銷商個人小組之推薦權益問題,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酌情適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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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監管處分及改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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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倘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某一直系直銷商個人小組內,有一位或多位直銷商扭曲說明安麗事業計畫,或嚴重違反營業守則時,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對此直系直銷商個人小組內所有或部份直銷商實施監管處分及改正措施。 |
| 11.2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於實施監管處分之前,將告知該直系直銷商有關其小組之直銷商扭曲說明或違反營業守則之情事,以致認為有實施監管處分之必要。 |
| 11.3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據11.2之規定通知該直系直銷商時,將給予該直系直銷商及違反守則之直銷商的推薦人機會,俾其陳述事件始末,或自行調查,並於其個人小組內自行採取改正措施,自行改正措施得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期限。 |
| 11.4 |
直系直銷商或有關之推薦人怠於或未能於11.3所准許之期限內採取適當措施,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實施監管處分。 |
| 11.5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實施之監管處分及改正措施包括下列諸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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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1 |
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備妥通告一份,送達該直系直銷商之個人小組內所有或部份受監管處分之直銷商。通告將就該小組內所發生錯誤說明安麗事業計畫,明確說明其性質,並指出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正確說明安麗事業計畫之正式文件。通告亦得宣告為該小組之全體或部份直銷商舉辦之特別再訓練研習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通告將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直系直銷商或其他指定直銷商聯合簽署;或僅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簽署; |
| 11.5.2 |
受監管處分之直銷商應參加徹底之再訓練,以學習正確說明安麗事業計畫,並教導其個人小組之直銷商。該再訓練研習會,將由直系直銷商或其他指定直銷商主持,經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督察。倘該直系直銷商或其他指定直銷商拒絕與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舉辦及主持此類研習會,或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其未盡全力,則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將自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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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倘在接受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監管處分時,有關之直銷商選擇與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舉辦及主持11.5.2所列之再訓練研習會者,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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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1 |
在開始再訓練研習會之前,該直系直銷商或其他指定直銷商應備一份再訓練會議之課程表,提交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審核; |
| 11.6.2 |
課程表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應邀請參加之直銷商,安麗事業計畫之主講人,預計參加人數; |
| 11.6.3 |
會議時,應請參加再訓練會議之全體直銷商於出席表簽名,出席表於會後由直系直銷商送交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 11.6.4 |
每一會議之全部過程均須錄音,並將錄音帶送交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審核; |
| 11.6.5 |
有關之直銷商應主持或指導一切再訓練會議,並將其結果報告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 11.6.6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派員出席任一再訓練會議,留意說明安麗事業計畫之內容,必要時,該員得代原主持人主持該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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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實施監管處分時,得採取下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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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1 |
暫停發放現接受監管處分之直銷商之業績獎金,包括紅寶石獎金、明珠獎金、4%獎金,及年度獎金,包括翡翠、鑽石及其他特別獎金。此等獎金仍均照算,但於監管期內,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保管。 |
| 11.7.2 |
原應支付與直系直銷商之業績獎金,依下述方式處理:
(a)直系直銷商親自推薦之直銷商得享有之獎金,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計付之,或暫時委託另一上手直系直銷商計付之;
(b)其剩餘之業績獎金淨額,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保管。 |
| 11.7.3 |
受監管處分之直銷權,其每月業績是否得憑以計算翡翠獎金、鑽石獎金、單次獎金,或執行專才鑽石獎金等任何獎勵,參加每年傑出直銷商研討會(如:海外旅遊研討會)之資格,或會計年度結束時,支付之特別獎勵獎金等,得由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於監管處分停止後決定之。 |
| 11.7.4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停止或撤銷承認受監管之銀獎章直銷商、直系直銷商及高階直系直銷商之資格; |
| 11.7.5 |
直銷商受監管處分時,縱其於監管期間已有資格參加傑出直銷商研討會(如:海外旅遊研討會)、鑽石聚會,或執行專才鑽石會議,於監管期內,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不邀請其參加此等業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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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在11.7.2之情形下,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要求該推薦體系上某一合格的推薦人代為經營該直銷權,在代理期間,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將該直銷權所產生之業績獎金酌量給付予該推薦人。 |
| 11.9 |
監管及再訓練達成其目標,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滿意時,認為受監管之直銷商將不會再扭曲安麗事業計畫或違反營業守則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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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1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將停止監管處分,回復直銷商之一切權益,但應遵照11.9.2之規定; |
| 11.9.2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主持再訓練會議及執行監管程序所發生之費用,經核計後,得自監管期所保管之獎金中扣除;如尚有餘額,支付予應得之直銷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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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認為監管處分之直銷商經再訓練後仍未能改正者,得採行下述任一措施:
11.10.1指示繼續監管處分,並採取改正措施;
11.10.2結束監管處分,終止違反營業守則之直銷商之直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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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美國安麗公司之覆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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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直銷商之直銷權或推薦權被終止,或受監管處分者,得於接到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決定通知後十五日內以英文書面致函美國安麗公司請求覆審,(但違反10.1.1或10.1.5或10.1.6之規定者除外)地址為:
Amway Corporation
7575 East Fulton Road,
Ada, Michigan, U.S.A.
Attention: Vice-President international |
| 12.2 |
直銷商根據12.1函請覆審,由覆審委員會處理並為適當之決定。覆審委員會由美國安麗公司國際部副總裁指定適當人選所組成。 |
| 12.3 |
請求覆審之直銷商須提出證據,或因覆審委員會之請求提出額外證據。 |
| 12.4 |
所提證據是否相關,是否重大,由覆審委員會認定,無須符合法律上之證據法則。 |
| 12.5 |
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直銷商之請求覆審函件及資料副本時,該直銷商亦可獲得有關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覆審委員會之資料副本。 |
| 12.6 |
覆審委員會得維持、推翻或修正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決定。 |
| 12.7 |
如覆審委員會之最後決定包括終止該直銷商之直銷權,美國安麗公司將以下述方式通知該直銷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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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1 |
維持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終止該直銷商之直銷權的決定,以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決定函所載之日期為終止直銷權之生效日; |
| 12.7.2 |
覆審委員會決定終止該直銷商之直銷權;覆審委員會此決定通知視為確認該直銷商之直銷權業經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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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如覆審委員會決定採取終止直銷權以外之措施者,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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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1 |
美國安麗公司將通知請求覆審之直銷商有關之措施,並訂定該直銷商須完成該措施之期限;或 |
| 12.8.2 |
通知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覆審委員會所決定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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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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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
任何直銷商違反營業守則,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得視違反情節之大小、直銷商之態度、行為動機及其他因素,逐案決定對違反的直銷商之直銷權之制裁方式。 |
| 13.2 |
本營業守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